为了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升法律公众参与度,普遍汇聚社会共识,前进科学法律、民主法律、门口法律,财政部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印发稿)》,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意见稿认为:第四条 资源税一般实施从价计征。对本法附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格》规定实施从价计征的增值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除以明确限于的比例税率计算出来。第五条 对本法附有《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格》规定实施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的增值税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确提出明确计征方式建议,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
对实施从量计征的增值税产品,应纳税额按照增值税产品的销售数量除以明确限于的定额税率计算出来。第六条 本法第四条所称之为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和第五条所称之为增值税产品的销售数量,按照下列方法确认:(一)纳税人销售原矿的,按照原矿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认;(二)纳税人销售选矿产品的,按照选矿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确认;第七条 纳税人铁矿或者生产有所不同税目增值税产品的,应该分别核算有所不同税目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并未分别核算或者无法精确获取有所不同税目增值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低限于税率。
第八条 纳税人将增值税产品用作投资、分配、抵债、赠予、以物易物以及倒数生产非增值税产品等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法交纳资源税。第九条 下列情形,减免或者减征资源税:(一)对铁矿原油以及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作冷却的原油、天然气,减免资源税;(二)从深水油气田铁矿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三)从中风期矿山铁矿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认,减征30%资源税;(四)从较低金属量油气田、较低品位矿、尾矿、废石中采选的矿产品,经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确认,减征20%资源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印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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